《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改正,對其進行監管談話並出具警示函: (壹)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的;(三)違反規定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的;(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的期貨交易情況;(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