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書面通 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壹)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 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 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 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采取《期 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條規 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 東或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