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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

正確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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