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除客戶認可的以外,交易的後果由期貨公司承擔,並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壹)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二)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範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期貨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