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五條首席風險官根據履職需要,享有以下職權: (壹)出席或列席與其履職相關的會議;(二)查閱期貨公司的相關文件、檔案和資料;(三)與期貨公司和為期貨公司提供審計、法律等中介服務的機構的有關人員談話;(四)了解期貨公司的業務執行情況;(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