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制度是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在1865年推出標準化合約時確定的,即向合約雙方收取不超過合約價值10%的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保證金制度是保證市場安全的基礎之壹。所有的買家和賣家都必須存入保證金才能進入期貨市場。定金是履約保證金,證明買方或賣方的誠意,有助於防止違約,保證合同的完整性。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交易所允許的國庫券、標準倉單等。每個客戶都要向期貨經紀公司繳納壹定數額的交易保證金,由經紀公司將客戶保證金存入專門賬戶,以區別於公司自有資金。然後,經紀公司將保證金存入交易所。
買賣期貨合約所需的保證金各不相同,但通常只占合約價值的很小比例,壹般在合約價值的5%-15%之間。壹般來說,期貨合約價格波動越大,需要的保證金就越多。交易者在交易時不需要支付全部合約價值,只需要準備好所需的保證金即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