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二十四條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水平與產品或服務風險水平的匹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壹)C1投資者(含最低風險承受類別)可以購買或接受風險水平為R1的產品或服務;
(2) C2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為R1、R2的產品或服務;
(3) C3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為R1、R2、R3的產品或服務;
(4) C4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為R1、R2、R3、R4的產品或服務;
(5) C5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為R1、R2、R3、R4、R5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只能購買或接受風險等級為R1的產品或服務。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