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因被迫執行違法違規指令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了報告義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