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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

(壹)期貨公司;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壹)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第二章 從業資格的取得和註銷第六條 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第七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通過從業資格考試的,取得協會頒發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第九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第十條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壹)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第十壹條 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註銷其從業資格。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註銷的,由協會註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註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第三章 執業規則第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壹)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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