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三十壹條規定,從業人員不能片面地強調業務的發展而忽視投資者信譽,更不能從個人利益出發與投資者惡意串通。發現投資者有不誠信、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並註意防範投資者的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