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除非經客戶同意,否則應當承擔交易後果,並按照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壹)交易數量有誤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超過下單數量的部分,不足下單數量的部分應當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2)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格區間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交易差價或者交易結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