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期貨公司交易保證金不足且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的,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人將強行平倉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