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祁火貴於1992下半年至1998上半年,利用其擔任樂東縣委書記、東方市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傅先後40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7.6000元。此外,他們夫妻還有人民幣11301316000、美元3027582、港幣61.377871000、新加坡元、馬來西亞元及大量金飾等財產。其中人民幣10655300,港幣61.377871000,其他外幣及金飾不能說明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