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二十四條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匹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壹)C1類投資者(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二)C2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三)C3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四)C4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五)C5類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R1、R2、R3、R4、R5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只可購買或接受R1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專業投資者可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