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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體罪名

洗錢犯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非法票據承兌、付款、擔保罪

違規發行金融票證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非法發放貸款罪

非法使用資金罪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

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

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和金融票據罪

高利貸款罪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和批準文件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變造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並將假幣兌換成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壹、偽造貨幣罪

第壹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壹百七十壹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偽造貨幣並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罪

第壹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信貸資金管理秩序。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放高利貸借給他人,產生大量非法所得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采取放高利貸的方式,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借給他人。所謂“騙”,是指行為人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以虛假的貸款理由或帶寬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獲得正常程序無法獲得的帶寬。所謂“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可以使用的來自儲蓄企業的政策性貸款和來自社會公眾的其他資金,經過嚴格審批,可以用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所謂“高息借貸給他人”,是指行為人在取得信貸資金後,將取得的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規定確定的貸款利率借給他人,以謀取非法利益。

(2)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至於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有明確規定。本罪的主體包括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放貸牟利的目的。

第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

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6.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壹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者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壹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兩個要素:

(1)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擅自發行包括未經批準或無資格擅自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以及具有合法資格但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

(二)上述行為具有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三種情形之壹的。至於其具體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

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壹百八十條知悉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的,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9.編造並傳播交易中的虛假信息罪和買賣證券罪。

第壹百八十壹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X.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騙取保險金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的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壹、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非法發放貸款。

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提供擔保貸款,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聯方的範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十二、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非法借貸罪。

第壹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營利為目的,吸收客戶資金而不記錄,使用該資金非法拆借或者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壹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或者資信證明,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三、承兌、支付、保證非法票據罪

第壹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四。逃匯罪

第壹百九十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洗錢犯罪

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和收益,而隱瞞、掩飾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財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來源和性質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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