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眾籌是壹種新的經濟運作形式。從項目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發布、產品研發、產品生產等各個環節發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發起人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他們遵循的是商業秘密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壹般需要簽署保密協議才能參與項目。即使是上市公司等公眾公司,壹般也只是披露重大經營活動、關聯交易等活動的信息,很多都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方式進行事後公告,不夠及時。
兩者的行為特征不同。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支付回報的行為。
還認為應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融資目的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騙取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容易觸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
(1)發行金額50萬以上;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導致30名以上投資者購買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償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事實上,在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罪出臺的時候,眾籌等新的經濟形式還沒有出現。本罪旨在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其與股權投資的法律沖突在於,股權投資是壹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有收益也可能有損失。上市前退出渠道有限。按照公司法的精神,應該與公司共渡難關。如果保薦人或公司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被迫回購,這無疑會增加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