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賠償是否納稅的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金額為基數,低於這個金額,勞動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這個金額,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以較高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超過12的,按照12視同職工月工資或薪金所得,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下列個人收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收入;
2.勞務報酬所得;
3.報酬收入;
4.版稅收入;
5.營業收入;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收入;
8.財產轉讓所得;
9.意外收入。
三。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2、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