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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4000萬罪判幾年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關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解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2016年,人民銀行下發《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發[2016]112號)、《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號)等文件,文件明確指出,支付行業不得直接或變相為賭博、色情、非法外匯、貴金屬、虛擬幣等非法交易提供服務。自此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再成為賭博網站的直接支付通道,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產業鏈由此興起。

(壹)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定義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是相對第三方支付而言,介於第三方支付和商戶之間的網絡支付平臺,其未獲得支付結算許可,通過"嫁接"正規、持牌第三方支付平臺(如微信、支付寶)或銀行,大量註冊虛假商戶或個人支付賬戶,借助技術手段非法搭建的"綜合支付結算通道",其主營業務即面向網絡賭博、電信詐騙、非法期貨平臺等提供收、付款通道。

(二)跑分平臺的運作模式

1.用戶提供收款二維碼

跑分平臺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臺的壹種,在跑分平臺註冊成為用戶需要提供個人收款碼以及向平臺繳納保證金。跑分平臺利用這些二維碼進行收款,每當用戶收到壹筆款項時,對應繳納的保證金就會相對減少,由此來完成壹進壹出的"跑分"行動。所謂"跑分",即利用用戶的收款二維碼,替別人代收款,賺取傭金。因此,大量用戶的個人賬戶,變成了"洗錢"和黑灰產的資金通道。

2.平臺派單、資金流轉閉環

非法網絡支付平臺的團夥形成"賭客—平臺會員—跑分平臺—境外賭博網站"資金流轉閉環路徑。每月涉案資金高達2億元人民幣。當賭客登錄境外賭博網站並需充值賭資時,境外賭博網站會將充值信息推送至"跑分平臺"。跑分平臺會采取類似網約車派單機制,在平臺上發布資金流轉訂單,"跑分平臺"的註冊會員可以搶單。當會員成功搶單後,賭客的賭資會轉賬至跑分平臺會員,會員根據團夥指令將賭資轉賬至指定賬戶,最終通過復雜交易鏈路流向境外賭博網站。

3.收取傭金,發展線下、層層分潤

境外賭博網站以每筆資金的2.5-10%為傭金,返還給跑分平臺,跑分平臺再以1-2%的傭金返還給平臺註冊會員,最終跑分平臺通過賺取傭金差價進行牟利。

跑分平臺發展會員采用類似網絡傳銷的形式開展,介紹人(也稱碼商)就是會員的上級,發展會員可以賺取相應比例的傭金,其通常采取在各類微信群、QQ群發廣告的形式招募願意提供個人收款碼的人。目前,跑分平臺支持多種二維碼,譬如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以及雲閃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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