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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進行違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為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和救災專項資金和物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予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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