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玉米屬於大宗交易品種,我們與期貨公司合作,壹是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把期貨價格作為保險產品的目標價格和理賠依據;二是利用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功能,為投保的種植、養殖產品分散價格下跌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壹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壹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三十壹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壹)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