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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發展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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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解釋

農村金融的發展不僅是金融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延伸,也是經濟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體現。然而,簡單地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為“農村金融發展”或“農村金融發展”無助於深入理解其本質含義。研究發現,和農村金融的定義壹樣,中國既有農村金融發展,也有雷蒙德。w .戈德史密斯對農村金融發展的簡單定義[ii]。無疑,雷蒙德的方法論意義。w .戈德史密斯的範式極其深刻,但同時本研究也註意到,這壹定義側重於金融發展的數量方面,是基於傳統發展經濟學理論中“金融發展”的外在表現[iii],並沒有真正揭示金融發展背後的制度因素,這與馮·米塞斯和海克的“發展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以及道格拉斯的觀點不同。c .諾斯的”。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只是“增長”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

要把握“農村金融發展”的內涵,不僅要借助雷蒙德來把握其“量”的方面。w .戈德史密斯的範式,而且“金融發展應該試圖解釋金融機制和金融體系在總體上是如何變化的,金融結構應該包括金融體系、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所以也要從交易的角度去把握它的“質”,深入到制度層面。本文在界定“農村金融”概念的基礎上,進壹步認為“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拓展。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大不僅表現在交易量、交易活動範圍或空間的擴大,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還表現在權衡“規模收益”和風險損失後對農村金融交易主體的選擇。當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於用於降低不確定性和交易風險的交易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之和時,即當農村金融交易的凈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會擴大。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的發展是以規模凈收入的存在為基礎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入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局限。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於提高“規模經濟”的效益,降低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壹次擴大,都增加了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性,使得交易的“信任度”難以確認和保證,增加了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判斷難度,增加了農村金融交易的成本。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系從雙方發展到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判斷新興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和風險,需要依靠具有專門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來提供服務。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就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信譽和專業知識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代理關系就產生了。信任度越高,委托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的凈收益進壹步促進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發展和擴大。為了保持這種發展和擴大,有必要對委托代理中的信任關系進行監督和強化。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和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和實施該制度的專門的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應運而生。農村金融已經從最初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壹個依靠制度來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不斷擴大、追求規模凈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體系。

通過分析農村金融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的發展是從“特殊主義信用”[iv]到“普遍主義信用”[v]。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經濟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基於信息的信任、信任產生的信用和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可以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的風險和風險。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點和外部環境,來理解功能範式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是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途徑,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的發展是通過降低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的資金來改善農業生產者的生產生活條件;通過為農業生產使用現代技術提供財政支持,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分散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可以提高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2)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步。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農村金融的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分散在農村的小農戶和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且頻繁,而且很難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需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也要求簡單、靈活、及時的金融服務。再加上農村經濟特別是農業投資具有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並存、比較收益低等特點,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較高,而收益相對較低。現代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金融不僅不願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的過程中形成的壹套有效的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也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並不表現在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上,而是表現在它對農村經濟的適應性上。(3)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基礎。由於正規金融供給不足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農村金融需求往往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如果沒有政府的幹預,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於低水平的均衡狀態,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幹預農村金融的發展,使其超越“金融交易擴張”的壹般內涵。毫無疑問,政府幹預對於早期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農村金融組織的重建和快速發展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金融發展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導致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幹預。在經濟發展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宏觀經濟環境更加復雜的條件下,就會出現過度幹預,進壹步阻礙農村金融的發展,使農村金融因缺乏有效的市場體系而發展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基礎。(4)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宏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沖擊。雖然“農村金融發展”有其自身的邏輯,但它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相應的制度安排。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取決於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初期,工業化所需的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前者是國家控制金融的強制性過程,後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征的自發的市場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工業化進程中農村金融的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是外生的。但是,經濟發展從根本上依賴於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是不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這樣,農村經濟中誕生的農村金融必然客觀存在,“二元金融結構”也就變得非常自然。內生於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的發展與農村經濟的發展目標不壹致,它將不斷要求政府抑制農村經濟中內生的非正規金融,從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呈現“二元”特征。此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謹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後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農村金融發展。新中國成立後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的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步伐,特別是東南亞金融危機後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中的現實表現,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例證。

[i]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制度全方位變化的經濟增長,這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還意味著產出和收入結構的變化以及伴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集中於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專業化和分工,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增長的原因,不如說是經濟增長本身。”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能夠提供適當的個人激勵的有效的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道格拉斯·c·諾斯,1990)。奧地利學派的馮·米塞斯、海克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體系的擴張或演進過程。目前“經濟發展”已經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公平分配、民主參與”的內涵。在此基礎上,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二]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分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壹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和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盡可能從數量關系上進行描述,而不是滿足於金融與經濟關系的描述性解釋。

[iii]R·I·麥金農和愛德華·S·肖(1973)稱為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金融發展”理解為“金融增長”。彭興雲(2003: P 181)將金融發展定義為“金融功能不斷完善和擴大,從而促進金融效率和經濟增長的動態過程”。

[iv]指基於對特定交易人或交易對象的個性化信任的信用。因為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壹般是通過血緣、血緣、愛情、地緣、業緣等特定關系獲得的,基於這種信用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特定的狹窄範圍內,主要可以通過倫理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v】指獨立於交易人或交易對象身份的特殊關系,基於對非特定交易人或交易對象的信任而產生的信用。因為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壹般是在外力的有效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下獲得的。因此,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很大範圍內發生,其範圍受制於外力的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由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報告》(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發展課題組,2008年6月5438+10月):中國農村金融泛指存款、貸款、匯款、保險、期貨、證券等各種金融服務。,包括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就是民間金融。由於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正規金融提供(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課題組,2008)和本文的目的,本文中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和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以及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其他形式主要有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組織、典當行等。

農村金融及其發展:交易視角下的概念重構

熊德平

(寧波大學商學院,浙江寧波315211)

摘要針對農村金融理論和實踐中“農村金融”和“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缺陷,本文旨在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重構“農村金融”和“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內涵。試圖深化對“農村金融”和“農村金融發展”的理解,為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奠定概念基礎。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金融發展;貿易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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