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計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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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責令借款人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信息。謊報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2.未向貸款人提供銀行、賬號、存貸款余額等全部信息;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及相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監督。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處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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