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再引"活水":長期次級債務可入凈資本
信息來源:中國債券信息網(港澳資訊) 日期:2010-09-09 作者:[張雲]
凈資本規模壹直是證券公司向監管部門申請創新業務牌照的壹道門檻,這類創新業務包括直投、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而今證券公司又獲得壹湧"活水"。
證監會昨日公布《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下稱《規定》),長期次級債務可以按壹定比例計入凈資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90%、70%、50%、20%比例計入凈資本。《規定》出臺後,證券公司可將長期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換句話說,借入次級債可以充實凈資本規模。
《規定》對次級債的定義,是指證券公司經批準向股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後,先於證券公司股權資本的債務。在償債順序上為:壹般債務>次級債務>優先股>普通股。
傳統意義上的次級債券首先發生在銀行身上,銀行需要混合資本工具用以分擔銀行的風險,銀行的次級債券不可用於沖銷壞賬,只在銀行破產清算時沖減銀行的損失。
證券公司的次級債券也有相似作用。但《規定》也指出,長期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務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
同時,《規定》允許證券公司間相互拆借次級債券。作為債權人的證券公司在計算自身凈資本時應當將借出資金全額扣除。但證券公司不得向其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級債務。
有了上述條文,證券公司可以"犧牲"自身凈資本規模,以"幫助"其他證券公司凈資本"達標"並獲得更多的業務牌照。而身為債權人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這壹手段獲得債務公司的股權,這或將預示著券商間相互拉攏並劃分勢力範圍的開始。
《規定》還規範了證券公司次級債務的披露方式,"證券公司應自借入次級債務獲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借入次級債務事項。"
上市證券公司借入和償還次級債務的,除應當遵守《規定》要求外,還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記者翻閱若幹上市券商的年報發現,有券商在凈資本計算表中列示出"借入的次級債券"壹項,而大部分券商都只在"建立凈資本補足機制"中提及發行次級債的手段,但付諸實施的少之又少。
《規定》自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