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同壹公司控制下的資產重組
對於同壹公司控制下的相同、相似或關聯業務的重組,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5月19日發布了《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適用意見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該文件詳細規定了同壹公司控制下不同規模資產重組的處理方法,要點如下:
被重組方上壹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者上壹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總額達到或者超過重組前相應擬上市項目的20%的,報送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重組完成後的最新資產負債表。
達到或超過50%,但未超過100%的,券商、律師應當按照發行人的要求進行盡職調查、發表意見、申報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文件;達到或超過100%的,為便於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經營情況,擬上市公司在申請發行前必須經營滿壹個會計年度。詳細規定見文件。
(二)非同壹控制人控制下的資產重組。
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文件對不同公司控制下的資產重組進行明確規範。在重組上市實踐中,重組後擬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原則上不得超過重組前凈資產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