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法》第77條和《條例》第71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有股票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壹個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等。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同時,可以宣布相關人員終身禁止進入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
3.更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