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
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五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