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園區公司股東在上市前所持股份分三批在代辦系統上市報價,每批數量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壹。進入時間為上市之日,上市期滿後壹年和兩年。
此外,以下信息也可能對您有用:
第二十條園區公司股東所持股份在代辦系統上市報價前,園區公司必須向主辦報價的券商提出申請。主辦報價券商批準後,應報協會備案。協會確認備案後,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取消限售登記。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必須委托報價經紀人。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賣出股票,必須委托報價經紀人代為買入。如需委托另壹家報價券商賣出股份,必須辦理股份轉托管手續。
第三十五條委托股數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股數應當在3萬股以上。
投資者股票賬戶中某壹股票余額不足3萬股的,只能壹次性委托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