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銷售人員
基金銷售機構人員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基金份額發售、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相關活動的人員。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經理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各級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總部和營業網點從事基金推廣、基金理財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上述從業人員需由其所在機構進行註冊登記,未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2.基金相關員工
自2012修訂頒布《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來,明確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設立管理人和托管人需要合格人員的法定人數。
此外,《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還必須具備壹定數量的具有專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經理必須具備。
3.私募基金從業者
2016年2月5日《關於進壹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合規\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控制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