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其第十七條規定,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其第十八條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