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等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
3、主體為壹般主體;
4、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