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壹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個人有本解釋第十壹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壹)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