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促成合同訂立活動的商人,居間人具有商事主體資格。
我國《合同法》所理解的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
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規定的中介機構具有以下特征:
1.經紀人不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他人訂立合同,經紀人本身也沒有義務為這種活動的成功積極做出自己的努力。
2.經紀人是完全的商人,活動自由獨立,不像商業助理那樣受雇傭合同的約束。
3.中介機構對其從事的商業推廣活動以及該活動造成的結果不承擔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