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私人委托理財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區分
1,與民間借貸合同的差額。
2.與信托合同的區別。
3、與合夥合同的區別。
二、私募委托理財合同效力的審查要點
1.審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資格。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涉嫌違法犯罪、違反金融管理秩序。
第三,私人委托理財合同中擔保條款的認定和處理
1,保證條款的確定。
2.保證條款有效性的確認。
3.無效擔保條款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第四,私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責任
1.委托資產損失的計算和處理
2.委托資產收益的計算和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私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1.委托人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
2.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私人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又稱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糾紛,是指委托人將其資金和金融資產委托給非金融機構或者自然人,受托人在壹定期限內將委托資產投資於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的資產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此類案件中的非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以外的非金融機構、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判斷標準不壹,有必要統壹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百二十九條委托合同的代理人只對因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而保底條款規定非因自己過錯造成的損失由代理人承擔,違背了委托合同關系的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