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民國三年(1914)二月,為整頓幣制,抽壹枚銀幣,北洋政府頒布《國家貨幣條例》第十三條,決定實行銀本位制。
《國家貨幣條例》規定:“庫伯純銀售價六角四十八分,定名為元”,“銀幣壹枚,總重七角二分,銀幣八九枚,銅幣壹枚”,“使用銀幣數量不限”,即壹枚銀幣為法定賠償無限的標準借貸貨幣。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於1935開始發行法幣,並於1948發行金圓券。民國時期,貨幣體系復雜,各省、各軍閥、各割據政權都發行自己的貨幣。
擴展數據:
壹、法定貨幣
20世紀二三十年代,受國際金價、銀價波動影響,中國國內白銀持續外流,銀本位貨幣體系難以為繼,國內貨幣發行混亂。
1935年,國民政府進行法幣改革,規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發行的紙幣為法幣(後為中國農民銀行),禁止銀元流通,實行國有化。抗日戰爭與國民黨內戰期間,法幣大幅貶值,從而徹底崩潰。
第二,金質證書
由於法幣大幅貶值,國民政府於8月1948日再次進行了貨幣制度改革。按照金銀元的標準,發行金銀元券(每枚金元含純金0.438+07克)。但金銀券的膨脹速度比法幣快,654.38+00個月漲了654.38+0.7萬倍,各地都拒絕使用。民眾自動重新使用銀元,於是國民政府使用銀本位貨幣制度,發行銀元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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