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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稿:民法典人格權編

在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中,對完善個人信息保護,以及從事與人體、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相關的科學研究活動作出了相關規定。那麽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讓我們壹起來看看。

公民生前不拒絕捐獻遺體的,其近親屬可以共同作出決定。

第三稿界定了人格權的範圍。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人格權是人格權編纂中的核心概念,建議確定這壹概念的定義,明確哪些權利屬於人格權。

第三,草案新增加了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並將該條第壹款關於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單列壹條。

針對“遺體捐獻”問題,有人提出,死後捐獻遺體有利於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鼓勵。建議公民生前不拒絕捐獻的,其近親屬可以以同樣的決定決定捐獻。

三審稿新增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

從事與人體相關的科學研究活動,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草案還完善了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二審稿明確,本法所稱的隱私是指具有隱私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有人建議對隱私的定義進壹步研究修改,突出“不願被他人知道”這壹特征。

也有意見提出,對在酒店房間內秘密安裝攝像頭進行拍照,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應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第三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自然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並增加了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或者拍攝他人的旅館房間和其他私人空間。此外,三審稿明確,與人體有關的科學研究活動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草案二審稿規定,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類胚胎有關的醫學、科學研究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電子郵件地址和行蹤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的範圍。

三審稿還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二審稿規定,個人信息的範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特征信息、住址和電話號碼。

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企業提出,個人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也具有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屬於重要個人信息,建議納入個人信息範圍。

三審稿將自然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範圍。同時,將第六章相關規定中個人信息的“使用”改為個人信息的“處理”,並增加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以上是民法典人格權的相關內容,大家趕緊了解壹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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