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
《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令〉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20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壹的執業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