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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如何管理場外金融衍生品的

美國衍生品的場外市場是壹個分散的無形市場,沒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場所。在場外市場,交易是在許多獨立的衍生品機構之間或這些機構與投資者(通常是機構投資者)之間進行的。具體到美國,場外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外匯期權、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和利率互換。

場外市場由做市商制度組織。場外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壹個重要區別是不采用券商制度,投資者直接與期貨衍生品機構進行交易。因此,期貨衍生品經營者是場外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和市場組織者。他們將為衍生品交易創造機會,組織市場活動。

場外交易市場的另壹個特點是合約是通過討價還價來買賣和交換的。換句話說,場外衍生品是私下協商的合約。場外交易的標的是非標準化的,有時候標的的價值還是很大的。場外衍生品是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量身定制的,個性特征非常明顯。但是,為了規避場外交易的風險,期貨經營機構往往在場內交易或交易所進行風險對沖。

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最後壹個特點是監管相對寬松。美國以前的OTC市場比較分散,缺乏統壹的組織和章程,監管難度較大。當時的交易效率還不如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約。然而,隨著電子交易技術的快速發展,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呈爆炸式增長。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場外交易已經大大超過交易所的交易量。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全球場外衍生品合約的名義本金(因為金融衍生品的價值是基於某些基礎資產的,名義本金是指金融衍生品合約所指的基礎資產或標的物的價值)為683.7萬億美元,市值(如果計算金融衍生品,其市值將被清算)達到20.4萬億美元。信用風險暴露值(金融衍生品違約無法清算時給交易者帶來的損失,約等於市值減去可抵消的余額)為3.9萬億美元。到2008年6月,場內期貨和期權的名義本金總額為82.2萬億美元,場外期貨為683.4萬億美元,合計765.9萬億美元。場外交易占整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比重從2001的82.4%上升到89.3%。

美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與監管

美國最早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股票期權和對股票(尤其是公司股票)的遠期交易。以利率、匯率、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場外金融衍生品早在19世紀初就已經廣泛存在。即使是壹般認為是現代金融創新的場外結構性產品,也可以追溯到1929金融危機前的幾十年。在這些各種各樣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有壹種交易只結算約定價格與到期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而不實際交割基礎資產。當時人們把這種交易稱為差價合約。

美國對商品衍生品交易的聯邦監管始於1921的期貨交易法案,該法案要求糧食期貨必須在有政府許可的交易所進行,並通過特別稅收禁止場外糧食期貨和期權交易。監管主要針對農產品交易。隨著20世紀70年代現代金融創新的發展,政府監管的對象逐漸擴展到金融衍生品。1974年,美國《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壹方面擴大了“商品”的範圍,不僅包括原來列出的農產品,還包括“所有其他商品或條款”...以及所有未來交割合約中正在或將要交易的服務、權益”;另壹方面,它宣布成立獨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賦予其對期貨市場的專屬監管權。由於認識上的局限,以及《商品交易法》修訂時許多重要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並未出現,《商品交易法》賦予了CFTC對期貨市場廣泛的監管權,但未能對期貨做出明確界定。

場外金融衍生品是基於金融資產或金融變量的私人合約。雖然它們的形式不同,目的不同,但最基本的功能是風險管理。正是由於場外金融衍生品的這壹本質屬性,CFTC認為,場外和場外交易基於相同的功能,場外和場外交易具有相同的結構和目的,場所的差異不能改變產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場外金融衍生品屬於期貨,應受《商品交易法》調整。CFTC擁有監管期貨市場的專屬權利,“任何旨在轉移價格風險的活動都應在CFTC的管轄之下”。

場外金融衍生品是基於利率、匯率、指數等的私人合約。非標準化的特點決定了其監管不能簡單套用現場交易的要求。美國試圖用地板規則制度來規範所有金融衍生品的實踐,這使得場外金融衍生品面臨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許多機構將場外金融衍生品的重心轉移到了倫敦和其他金融中心。為了確保美國在全球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競爭地位,CFT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權的行使不是將其置於規則的約束之下,而是確保其不受規則的影響,監管權實際上異化為豁免權。

SE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也遵循放寬和豁免的原則。1997期間,SEC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商的新規不僅放寬了對凈資本的要求,還允許交易商使用內部“VAR”模型確定市場風險資本,並豁免了場外衍生品交易商自律組織成員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成員。同時,它免除了傳統上適用於經紀交易商的《商品交易法》的壹些規則,允許場外衍生品交易商適用《商品交易法》更靈活的規則。

銀行是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積極推動者和重要交易主體。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利率和匯率風險的加劇以及傳統存貸款業務與金融自由化的分離,銀行積極進行產品和業務創新,大舉介入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

法律不完善導致“惡意無效的地盤戰和代價高昂的不確定性”,監管缺失導致的過度投機成為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和催化劑。在此背景下,2010年7月,美國通過了《華爾街透明與責任法案》,專門針對場外衍生品,按照品種功能和交易功能對場外金融衍生品進行分類,並將監管權限分配給不同主體,同時強調協調與合作,通過強制協商和協調機制達到統壹的監管目標。

值得註意的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銀行大量參與CDS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給市場帶來了極大的風險。《華爾街透明與問責法案》采用的沃爾克規則禁止聯邦擔保的銀行進行金融衍生品的自營交易,將其場外金融衍生品業務限制在對沖和做市活動,同時通過林肯規則將銀行的掉期業務剝離給其獨立子公司。“沃爾克規則”和“林肯規則”的結合將大大減少銀行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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