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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紀人制度介紹。誰知道呢?

介紹經紀人(簡稱IB)是指為期貨經紀公司(FCM)尋求或接受客戶的期貨交易指令以招攬客戶,但不持有客戶資金,不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的個人或機構。因為不接受客戶的資金,所以業務有限,IB壹般比較弱,期貨公司壹般比較強。介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壹般是吸引期貨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交易者接受客戶開戶,接受期貨交易者的期貨交易指令,交付期貨交易者執行。

IB壹般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擔保介紹經紀人(GIB)。如果IB與期貨經紀公司簽署了擔保函,並且期貨經紀公司同意根據商品交易法擔保IB的義務,那麽IB將成為期貨公司的擔保介紹經紀人。在美國,70%左右的介紹券商是gib,擔保介紹券商只能給壹家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另壹種是無擔保介紹經紀商,也叫獨立介紹經紀商(IIB),大約30%的介紹經紀商是IIB,獨立介紹經紀商可以給幾家期貨公司介紹客戶。介紹經紀人有以下特點:1。不具備交易所會員資格;2.需要與期貨經紀公司建立具體的聯系,由期貨經紀公司為其辦理客戶指令,期貨經紀公司也有責任向券商匯報辦理情況;3.如果引薦券商願意,可以直接將客戶轉給期貨經紀公司,並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壹定的引薦費;4.引薦券商不能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只能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5.不接受客戶的交易資金。

IB的關聯方主要包括客戶、期貨經紀公司(FCM)、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全國期貨協會(NFA)。轉介券商招募的客戶應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交易合同,與其他客戶相同,但轉介券商與客戶還應簽訂轉介券商協議和風險揭示書(有時風險揭示書可作為轉介券商協議的附件,無需單獨簽訂)。如果客戶明確表示不願意與推薦經紀人簽訂協議,不需要推薦經紀人的服務,那麽推薦經紀人就無法從客戶那裏獲得傭金。

IB和期貨公司需要簽訂介紹經紀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出具體規定。對於獨立經紀人來說,經紀人與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體現在雙方的合作合同中,壹般包括:壹是合同雙方的名稱;第二,關於傭金分配和其他費用的規定;第三,介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等執行程序;第四,雙方向客戶提供信息和服務的範圍;第五,交易糾紛的處理;第六,合同的效力、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等等。

但是,擔保推薦經紀人和期貨公司必須簽署擔保協議。擔保協議的內容和格式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不得更改。擔保協議確定期貨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對被擔保推薦券商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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