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至於判多少年,不考慮減輕、從輕、從重等情節,壹般根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的稅款來決定
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如果是違禁品,比如文物、珍稀動植物、槍支彈藥等,也按照刑法對於走私文物、槍支彈藥的規定進行量刑,壹是考慮數量,二是考慮保護程度。
4、最後壹點,自然人偷逃稅5萬元才構成犯罪,5萬以下是按走私行為處理,沒收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