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無經營許可證銷售汽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同壹種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二、成品油企業應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1,無證、無照或超範圍經營;
2、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的;
3.使用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更換加油機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克扣油量的;
4.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不合格的成品油;
6、經營走私或者非法提煉的成品油的;
7、違反國家價格法規,哄擡油價或低價傾銷;
8.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