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生產經營者退貨並相應退貨和賠償。比如超過商品價值10倍的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知商品有問題而向消費者提供賠償,屬於欺詐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銷售過期食品如何處罰?
1.銷售過期食品的經營者,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