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更換,超市賣過期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要求商家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費者消費者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向相關的食物購買方應申請相關的賠償或者,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3、嚴重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向衛生監管部門和工商局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