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履約擔保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壹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壹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百分之五到十五,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壹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壹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壹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