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賣空者選定壹個交易活躍的公司為潛在拋空目標,例如三地上市公司博迪森或受各種不利信息影響的雷曼兄弟;
第二,隨著企業業績的高速成長和股價的快速上升,壹家或幾家對沖基金聯合起來,大量的在高價拋空賣出該股票和在期權市場賣出該股票,拋空建倉後,開始雇傭小報媒體或所謂的“股評專家”等***同策劃針對該公司的負面消息
第三,緊接著,媒體上會突然大量湧現幾個無從考證的關於目標公司的利空負面消息配合著某些“專家股評”的負面評論,投資者由於不明真相,紛紛拋售目標公司的股票,導致股價暴跌(博迪森,雷曼兄弟,貝爾斯登等都走過這番歷程)。目標公司的融資計劃成為泡影,雷曼兄弟,貝爾斯登們只好走向滅亡;
第四,由於股價暴跌和謠言滿天,美國證監會介入調查。美國上市公司對這類的監管部門的正式或非正式行為有對公眾披露的要求,此舉對股價產生更糟糕的影響。在此類消息披露後,拋空的基金會安排美國壹批專門做集體訴訟的小律師所和事先找好的小股東以目標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為由代表廣大股東起訴上市公司,並通過訴訟案的負面影響持續打壓目標公司的股價。如果目標公司最終被迫陷入破產清算的境地,這恰恰是“空頭”最樂意看到的結果,因為此時他們借入股票的成本接近於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