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龍川縣陳衛平案的判決結果
1,判決被告人陳衛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第二,賭博的嚴重性判斷
1.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1)非法買賣外匯。
(二)非法經營出版物。
(三)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四)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五)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吧)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
(六)非法經營彩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是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具體如下: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