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
(二)因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汙賄賂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汙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但有自首、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物,或者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等情形的。,不要求立即執行,可能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符合第壹款規定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裁判決定二年緩期執行期滿後,判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擴展數據:
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受賄罪、瀆職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瀆職罪數罪並罰。
第十八條對貪汙賄賂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全部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因貪汙、受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規定的其他貪汙賄賂罪,並處罰金的,並處罰金十萬元以上二倍以下。
參考資料:
中國最高法院網-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