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當擴大抽樣調查區域,在全面審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基礎上,列出單價提供的壞賬、表外費用和財產存貨,確定適當的抽查區域。壹般情況下,抽查量以30%和40%為宜。經抽查,誤差率超過5%的,應繼續擴大抽查和調查區域。特殊情況下,應把抽查改為全面調查,確定抽樣。根據不同情況,我們可以采用等距抽樣、隨機抽樣或等距與隨機相結合的方法。
(3)確定損失時應堅持謹慎性原則。審計機關提出壞賬處置的往來賬款、固定資產、存貨等,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認定,否則寧可暫停,也不作為損益處理。具體來說,壞賬損失的認定必須有準確可靠的證據證明對方已經死亡或破產或遺產不足以清償應收賬款,或經法院等法律機關判決後無法收回的款項。另外,壹般不能認定為壞賬,計入當期損益,但可以視為。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報廢,除經實地檢查已拆除或毀損的建築物、構築物外,必須經技術監督等專門機構鑒定,否則不予報廢。
(4)科學界定未實現的不確定事項。在離任審計中,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科學界定被審計單位的潛在損失、或有負債及其他未實現的不確定性。筆者認為所有已經核實的存量資產,如損益、毀損、壞賬損失等,無論是否在賬面上反映,只要已經實現,都應該在審計中轉為明確的損失,調整當期損益。但對於成本結轉正確但存貨成本價高於市場銷售價、轉讓可能造成的損失、單位或有負債等未實現事項,難以預測準確數字。在審計意見中,我們只會確認這個經濟事項可能存在損失,但無法量化,以免與實際情況出現較大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