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性質上說,持倉盈虧是目前整個賬戶所持有倉位所產生的盈虧,而累計盈虧是指壹段時間內整個賬戶的盈虧水平。
2從公式上說,累計盈虧=總資產-壹段時間內的總虧損(盈利)。持倉盈虧=當前總市值-建倉時總市值。
3從指標上說,持倉盈虧可以看出我們當前交易當天所存在的潛在盈利機會和虧損風險。而累計盈虧則是能看出我們近壹段時間內的整體交易水平。
持倉盈虧的會計處理
在具體操作中,就出現以下兩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
不論“持倉盈利不能開新倉”的規定是否與期貨條例及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實行每日結算制度的精神實質保持壹致,就其會計處理規定而言,由於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余額隨期貨價格的變化及浮動盈虧的不斷變化進行調整,其最初投入保證金與調整後的保證金就會出現差額,按上述規定需要“作為壹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根據新企業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的格式中已經沒有待處理財產損溢項目。那麽會計期末,待處理財產損溢應進行處理,該項目期末應無余額,否則會計報表無法填列。對最終結果在期末時尚未確定的持倉盈虧進行處理,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持倉盈虧應如何核算就成為壹個新問題。
第二個問題
會計操作實務中,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有兩種操作方式。壹種是與每日結算制度相壹致,把浮動盈虧視同平倉盈虧處理,據此調整客戶的保證金科目余額;另壹種是投資者的浮動盈虧數據僅作為風險指標列示於結算單據中,會計上不予反映,只按實際追加的保證金記賬。前壹種方式,業務處理簡單,適用於自然人客戶,因其無需對外界提供會計報表,也無需遵守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但對於法人投資者來說,由於企業需要嚴格核算平倉盈虧和持倉盈虧,就不能如此簡單地進行賬務處理,壹般采用第二種核算方式,即會計上只對平倉盈虧和交納的保證金進行核算,而對持倉盈虧未反映。這樣在會計期末,投資者的會計核算與結算部門每日結算的結果往往存在壹個結算差異,其實就是持倉盈虧,使其會計核算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現時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