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程控制,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旦發現對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違約行為,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上報公司采取及時提醒等。,以免耽誤了機會;
2.事後補救措施。壹旦發現貨款不能按期收回且難以催收,要及時收集證據材料進行訴訟或與對方達成延期還款協議等相應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