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但作為互聯網上的壹種商品交易,普通人有參與的自由,風險自擔。
為避免以“虛擬貨幣”名義過度炒作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損害公共利益和人民幣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正確使用貨幣概念,註意加強對公眾的貨幣知識教育,納入正確認識貨幣、正確對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 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和。